跨境碳交易重启在即:中国企业需要提前布好哪些局
一个值得所有出口型企业留意的信号
2026年初,生态环境部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制定跨境碳交易管理办法”列入重点任务。对多数企业来说,这或许只是公文里寻常的一行字;但对关注“双碳”进程的人而言,这是一声发令枪——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碳市场交易的政策通道,正在打开。
二十年一轮回
中国与国际碳市场的渊源,比很多人想象的要深。
2005年至2012年,依托《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中国曾是全球规模领先的碳信用供应方,全球市场约三分之二的核证减排量来自中国项目。2012年后,随着第一承诺期结束、CDM机制陷入停滞,这门“碳出口”生意归于沉寂。此后十余年,中国碳信用只能在国际自愿市场零散流通,始终缺少一条正式的跨境通道。
如今形势已然不同。
一方面,中国已提出2035年全领域碳排放总量下降7%~10%的目标,对应的绝对减排量约10~15亿吨——业内普遍判断,如此体量完全依靠国内消化,压力不小。另一方面,光伏、风电、储能、新能源汽车等优势产业出海,也需要新的合作载体。
“跨境碳交易”恰好同时回应了这两个命题:既为减排目标提供市场化的补充路径,也为中国绿色产业出海提供新的合作形式——帮助合作国家建设减排设施,所产生减排量的一部分回流抵扣减排目标,实现产业输出与减排目标的双赢。
新规则速览:两套机制,一个前提
跨境碳交易的核心规则框架来自《巴黎协定》第六条,下设两套并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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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度 |
6.2条机制 |
6.4条机制(PA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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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形式 |
双边或多边协议,国家间直接合作 |
集中注册、国际机构统一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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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形式 |
ITMO(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 |
A6.4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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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点 |
灵活,条款由合作各方自行商定 |
标准化程度高、可追溯性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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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进展 |
取决于双边谈判节奏 |
2025年已签发首批碳信用 |
两套机制共用一个不可回避的前提:避免“双重计算”。减排量一经转让,出售方必须在本国账目中作相应扣减,不能再计入本国成绩——同一吨碳,不能在全球的账本上被记两次。
此外,无论走哪套机制,减排项目所在国出具的授权文件(LOA)都是碳信用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凭证。缺少这份授权的碳信用,并非完全不能交易,但只能用于企业自身的碳中和宣传,无法用于国家层面的履约——两者价值差距巨大。企业未来采购国际碳资产时,核验授权状态应当成为第一动作。
身份之变:从供给方到规则共建者
2025年底的COP30大会上,中国与巴西、欧盟共同发起“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放联盟”并担任联合主席,德国、新西兰等国相继加入,核心议程是推动各国碳市场规则对接与碳信用标准互认。
这一动作透露的信号很清晰:中国此番入场,不只是做买家或卖家,而是要参与国际碳市场规则体系的共建。对于企业而言,这意味着未来的跨境碳交易将在一个规则更透明、标准逐步统一的环境中运行——早一步理解规则,就早一步获得主动。
企业现在可以做的五件事
跨境碳交易的具体细则尚未落地,但方向已明。以下准备工作,现在启动并不算早:
一、补齐碳数据基本功。无论是应对未来的跨境交易,还是当下客户日益严格的供应链审核,企业首先要把自己的排放账算清楚。碳排放盘查、产品碳足迹核算,是一切碳资产管理的基础。一套运行良好的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新版标准对气候变化应对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能够为碳数据的持续管理提供体系化支撑。
二、通过国内碳资产项目练手。国际碳资产开发与国内项目开发在方法论上相通。通过CCER,或国际自愿市场的VCS、GS等项目积累实操经验,是熟悉规则成本最低的路径。
三、出口合同中预留碳资产条款。新能源、基建类项目出海时,项目未来产生的碳资产归属、收益分配,宜在合同谈判阶段提前约定,避免项目建成后再起争议。
四、跟踪双边合作动态。与中国建立合作框架的国家和地区,其减排项目有望率先获得进入中国市场的通道。相关区域的业务布局,值得提前研究。
五、建立内部碳管理职能。从“应付检查”转向“经营资产”,需要的不是一次性的突击准备,而是一套可持续运行的碳管理机制——组织、职责、流程、数据,缺一不可。
结语
碳市场对中国企业并不陌生,但跨境碳交易是一条全新的赛道。规则在制定,窗口在倒计时。对于以出口和新能源为主业的企业来说,现在补上的每一课,都可能在开闸之日,变成手里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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