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4〕5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构建更加完善的“宽进、严管、重罚”建筑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发布如下通知:

一、核查对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资质管理和标准的规定,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本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特别关注以下几类企业:

  1. 发生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非法分包、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企业;
  2. 通过告知承诺制获得资质的企业;
  3. 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遭遇撤销或吊销注册的企业;
  4. 近一年内职业资格人员变更注册单位两次及以上的聘用企业;
  5. 其他需要重点关注核查的企业。

涉及特定专业资质的核查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联合交通、水利、工信等部门共同执行。

二、核查结果处理

  1. 标注“资质异常”:对于经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其为“资质异常”。同样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也将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其省级平台上做出相同标注,并同步更新至全国平台。
  2. 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的企业需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限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原标注部门将对企业进行复核,若符合资质要求,则取消“资质异常”标注。企业在整改期内提前完成整改,可主动申请复核。
  3. 集中公示“资质异常”企业:对于全国平台上标注为“资质异常”的企业,如经复核后仍不符合资质要求,将集中进行公示。

三、核查结果的应用

  1. 对于被标注“资质异常”或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记录、欠薪、转包、非法分包、借用资质、资质申请造假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督。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这些企业承建项目的日常巡查,提高检查频率,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立即采取措施。
  2. 在被标注期间,“资质异常”企业不得申请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3. 工程建设单位在选择合作方时,应谨慎考虑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避免潜在风险。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告本地区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进展。我们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提升建筑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此通知旨在强化对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确保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和工程质量,同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希望各相关部门能够积极响应,共同推动我国建筑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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