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ISO三大体系认证的四点建议

 

ISO三大体系认证在政府采购中的合理使用

 

 

近日,某市A采购代理机构的小吴遇到了一个难题:市教育局采购一批激光投影仪时,要求投标人在采购文件中提供ISO三大体系认证证书,并规定投标人具备该认证得3分,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具备该认证再加3分,满分为6分。小吴担心这种做法可能增加新成立和小微企业的负担,甚至构成歧视,与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相悖。

 

1. ISO三大体系认证不应作为资格条件
 

ISO三大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虽然可以促进企业的规范良性发展,但它们不属于强制性认证。因此,不能作为供应商的必要资格条件。然而,作为加分项是可以接受的,但应放在商务分中,并考虑到小微企业及优化营商环境的因素。

 

2. 评审专家需注意区分证书真伪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注意核实ISO三大体系认证证书的真实性。可以通过“中国认可认证信息网”查询认证信息。如果查不到相关信息,供应商应提供认证机关的书面证明文件,以确认是否处于制证过程中。

 

3. 谨慎使用ISO三大体系认证加分
 

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或其产品生产厂家具备ISO三大体系认证,但加分不宜超过3分,以体现产品质量、环保和员工职业健康的重视。同时,应根据采购品目的不同进行调整。例如,通用类办公设备和家具的技术和服务标准较为统一透明,许多经销商为小微个体工商户,这些企业通常未办理ISO三大体系认证。因此,对于这类产品,不宜采用三体系认证加分,而应要求生产厂家具备相关认证并适当加分。

 

4. ISO三大体系加分不应超过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分数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每个采购项目中规定的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折扣不一,价格分值权重从10%至60%不等,需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例如,按照小微企业享受10%的价格优惠折扣、价格权重为60%计算,其分数优势约为5分左右。加3分并未超过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分数,不会构成差别待遇。

然而,在本案中,价格权重为30%,小微企业享受10%的价格优惠折扣,其分数优势约为2.5分。若三证累计加6分,则超过了本次采购小微企业的价格优惠分数,构成了对尚未取得ISO三大体系认证的小微企业的差别歧视待遇。

 

结论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ISO三大体系认证可以作为加分项,但必须谨慎使用,确保不构成对小微企业的歧视。通过合理的评分设置和灵活的审核机制,既能保证采购质量,又能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实现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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